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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2014-07-10 11:37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考风、学风和校风,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取得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学籍,在校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违纪是指学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适当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述权、申诉权。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理的适用

第七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违纪,学校给予违纪者通报批评。

1.未经同意使用自备草稿纸;

2.未经同意自行拆散装订成册的试卷;

3.未经选课,擅自参加该课程考试;

4.任课教师不允许参加该课程考试,而擅自参加。

第八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违纪,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纪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进入考场后未将所携带的书籍、笔记、资料、字典、未开启的通信工具等被禁物品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服从监考教师调座安排,或者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允许私自调换座位;

3.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或者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4.在考试过程中无视监考教师警告,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6.在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7.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9.迟到15分钟后,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10.他人强拿自己试卷未加拒绝或并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11.其他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严重违纪,学校给予违纪者留校察看处分,相应课程以零分计。

1.在考场内辱骂、威胁教师,造成一定影响;

2.在考场内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实施的行为致使其他考生无法正常考试或监考教师无法正常工作,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第十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作弊,学校给予作弊者记过处分,相应课程以零分计。

1.桌面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未及时向监考教师报告;

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3.携带开启状态的通信工具、具有上网功能的设备等,且设备上无考试相关内容;

4.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作弊,学校给予作弊者留校察看处分,相应课程以零分计。

1.开考后,在书桌内、书桌上、座位旁、考生身上和其他一切可以观看的地方有打开的,或者在试卷下垫有,或者在文具盒等用品中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教学大纲、复习资料等;

2.携带与闭卷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材料或预先存有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电子产品;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

4.使用通信工具,或利用通信工具或视听接收设备接受与考试有关信息,或使用有网络功能的设备上网;

5.学生在考场内或考场外,利用通信工具或视听发送设备向一名在考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

6.预先在身体、衣服、桌面等处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8.考生间传接与考试有关物品或互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9.相互核对试卷或答案;

10.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允许暂时离开考场,在场外观看与考试有关的材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与考试有关材料;

11.将试卷带出考场修改,或者交卷后再返回修改试卷;

12.在有作弊嫌疑的考场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13.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作弊,学校给予作弊者开除学籍处分,相应课程以零分计: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学生在考场内或考场外,利用通信工具或视听发送设备向二名及以上在考考生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

3.组织作弊;

4.携带专用作弊器材进入考场;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6.考试作弊被发现后无理取闹,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7.在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期间,再次作弊;

8.其他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各学院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作弊行为,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2.同一考场的同一科目或不同考场的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者;

3.个别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者;

4.其他确属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者,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并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已被本校或者被其他高校录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者,由本校将其作弊行为通报给录取学校。

第四章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处理及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实施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学生有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载明学生违纪事实。

2.学生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共同处理。应立即停止其考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考试证件等,应予暂扣,并当场将学生违纪、作弊行为如实填到《考场情况记录表》,并告知学生记录内容,要求考生在记录表和作弊的材料上签字确认,两名以上(含两名)考试工作人员也必须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考试结束后将《考场情况记录表》、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交给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3.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当天或者次日(仅限晚上考试)向教务处提交《考场情况记录表》、作弊的材料、工具等。

第十五条 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处理等程序按《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津工师学发〔2006〕71号)》和《学生违纪处理程序(津工师学发〔2006〕109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有关文件中涉及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的条款与本规定相悖的废止,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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