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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工程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2015-10-19 16:56   审核人:

电子工程学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集体户口管理,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师生服务,根据《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集体户口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集体户口的管理部门,学院负责协助保卫处做好本院教职工、学生集体户口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校集体户口是指国家计划招生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及符合落户条件的教职工户口。

    第四条  教职工集体户口管理

    (一)教职工户口迁入

    新入校的教职工,持人事处开具的报到通知书、报到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到双港派出所自行办理落户。

    (二)教职工户口迁出

    1.自动离职、调出或被开除的教职工,须在一个月内将户口迁出学校。凭调令或相关文件、户口页到双港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其在学校集体户口内管理的家属户口须一同迁出。

    2.已购买产权房的教职工,应将户口迁至房屋所在地派出所。

    第五条  学生集体户口管理

    (一)学生户口迁入

    1.经全国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不含天津市内六区户口的学生),可将户口迁入学校。

    2.入学新生可本着自愿和方便的原则,决定是否迁入户口。

    3.户口迁入要求

    1)时间: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向学院提交户口迁移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2)提交材料:非天津籍学生提交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一寸免冠照片;天津籍学生(不含市内六区)提交家庭户口簿、录取通知书。

    3)办理程序:户口迁移材料由学院户口管理负责人统一收齐,在规定时间内交至保卫处办公室。

    4)学院户口管理负责人应仔细核实新生迁户和不迁户名单,名单打印后加盖部门公章一同交至保卫处办公室。学院户口管理负责人须妥善保存好户口迁移证复印件。对于不迁户口的学生,要求本人写出在校期间不再迁入户口的保证书,并妥善保存。

    5)户口落定后,学生在读期间不能将户口迁出。

    (二)学生户口迁出

    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开除、转学等原因离校时,按照公安户政部门要求,户口须及时迁出。

    1.应届毕业生户口迁出

    学生离校前,学院提供毕业生户籍迁移方案,保卫处办公室统一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学院将迁移证发放给学生,学生按照迁移地址自行落户。

    1)有报到单位的,户口应迁往报到单位所在地或原户口所在地。

    2)无报到单位的,户口应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3)出国留学的,户口应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4)考取本科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先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再迁往考入学校。

    2.往届毕业生户口迁出

    1)签约单位可接收户口的,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

    2)签约单位不能接收户口的,可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本人持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

    3)户口已迁出、要求变更户口迁移地址的,本人持更改后的报到证、毕业证、身份证、原户口迁移证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

    3.学生非毕业原因户口迁出

    1)退学或被开除的学生,户口须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本人应在一个月内凭教务处或研究生处的有关证明或退学文件,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

    2)转学的学生,户口迁往转入学校,本人凭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

    4.户口迁出办理要求

    户口迁出手续原则上应由本人办理。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须持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工作证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户口迁出。

    5.学生因故休学,不办理户口迁出。复学报到后应及时到保卫处办公室更新户口信息。

    第六条  户口页的借用

    教职工、学生办理购房、结婚、计划生育、公证、出国(境)、补办(更换)身份证等事项,可借用或复印本人户口页;教职工可借用或复印学校集体户口首页。

    (一)借用户口页的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保卫处办公室办理;教职工借用户口页和首页,持工作证办理。

    (二)借用户口页和首页的期限为一周。

    (三)借用的户口页和首页须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谨防被盗或遗失。凡丢失、损坏户口页和首页者,须写出书面经过,按公安户政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补办,所产生费用由丢失、损坏者承担。

    (四)因户口页和首页使用不当或被他人利用而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借用者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61日起停止借用户口页。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注销户口:

  (一)参军:入伍前,由本人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办理;

  (二)死亡:由家属持死亡证明办理;

  (三)出境定居:凭出境定居证件或发证机关通知办理;

  (四)下落不明超过一年的,由家属申请办理;

(五)其他需要注销户口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电子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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