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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专题辅导报告
2015-12-24 11:43   审核人:

 

(20156)

 

同志们: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内在需要。我们大家知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更加高度重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20132月,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明确提出了“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20145月,中央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中央组织部和市委组织部也分别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是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遵循。去年8月,市委组织部举办组织部门学习贯彻《细则》的示范培训班后,我们逐级对各位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了集中轮训。最近,中央组织部专门印发通知,将于近期对各单位贯彻实施《细则》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主要采取随机调研的方式进行,实际就是要对各单位进行明察暗访,专项检查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在全国进行通报。市委组织部对此高度重视,也专门下发通知要求我们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天津的发展党员工作扎实开展、经得起检查。按照市委组织部的要求,今天我们再次对基层党组织书记进行集中培训,目的是要使我们每名党组织书记都能熟悉掌握《细则》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对一些新的规定和新的要求要牢记在心,不断提高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可能我们在座的有的同志会认为《细则》已经学习过了,不同程度地存在厌学情绪。在这里我要强调一下,学习无止境、温故能知新,希望我们在座的同志今天能够认真听、认真记,真正把《细则》要求学深吃透、融会贯通。下一步,市委组织部还会对各位进行电话访查,了解学习贯彻情况,一定要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下面,我就《细则》有关内容进行讲解。

总的看,新颁布实施的《细则》在程序方面较以前做了较大调整,主要是:在申请入党环节,增加了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规定;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环节,增加了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在发展对象确定环节,增加了报上级党委备案的规定;在预备党员接收环节,增加了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的内容;预备党员审批环节,增加了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的规定。修订后的《细则》,共七章、四十四条,概括整个发展党员工作过程,大体分为申请入党、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五个阶段25个环节。下面,我就《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问题,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第一章:总则。总则是对发展党员工作目的、要求和原则的概括。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2点。

1、关于党员的基本条件。在《细则》第2条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了“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崇高追求和强大精神支柱,是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因此,对先进分子的要求中增加这些内容,是落实中央精神、注重思想入党、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具体体现。

2、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这次修订,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原则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第3条中,包括4:一是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贯彻“五个基本”,发展党员工作才能保持正确方向。二是遵循“十六字”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好“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十六字”总要求写入《细则》是这次修订很重要的内容。三是落实“三个坚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前两个“坚持”是新增加的内容,就是贯彻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强调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四是做到一个禁止、一个反对。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认真坚持。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党员的基础和前提。这一部分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申请入党的条件。5条是把党章第一条完整地写入《细则》,规定了申请入党的5个基本条件。一是年龄在十八岁以上的中国公民;二是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三是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四是愿意执行党的决议;五是必须按期交纳党费。这5条是申请入党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这里需要强调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申请入党的年龄问题。对于要求入党的同志来说,申请入党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意味着做好了承担一个共产党员的责任的准备,在党和人民利益需要的时候,能够义无反顾地牺牲自己的一切,绝不能靠一时的感情冲动,必须是本人发自内心、完全自愿的郑重选择。我们认为,只有年满十八周岁才算法定意义上的成年,才能够有比较确定的政治判断力,才能够树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所以,只有年满十八岁才能提出入党申请。《细则》依据党章,增加这一条,对申请入党的年龄要求是明确的、清楚的。

二是关于递交入党申请书的问题。按照“入党自愿原则”,要求入党的同志必须本人自愿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这是入党首先需要履行的手续。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着力把各方面先进分子和优秀人才凝聚到党组织周围,而绝不能直接要求没有入党愿望的人写入党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一般应由本人书写。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要求入党的人都具备用文字表达自己入党愿望的能力。如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亲自书写的,可由本人口述,请别人代写,但要注明不能亲自书写的原因,并经申请人署名盖章或按手印后交给党组织。申请书一般写一次即可,如果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较长或离开原单位,或有重大问题需要补充说明,可重新写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为何要入党、本人的现实表现、个人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等方面。党组织在审核入党申请书时,要注意把握三点:要了解申请人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对党是否有正确的认识,是否联系自身实际向党组织交心,切忌只抄书抄报,不谈真实思想,主要看入党动机是否正确。我们在实际检查中也发现,一些申请人简单地从网上下载现成的,改改就交给了党组织。要看申请人是否对党忠诚老实,如实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政治历史、本人经历等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伪造。要审查入党申请书是不是由本人书写的,否则应了解其原因。

2、关于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细则》第6条规定了入党申请人可以向哪个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共涉及5个党组织:一是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二是居住地党组织,三是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四是单位的主管部门党组织,五是流动党员党组织。这一条文字不多,但分2段,采取“一般+个别”的方法,重点解决了流动人员申请入党的问题。一般人员申请入党,主要向前2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流动人员申请入党,除可以向前2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外,还可以向后3个地方的党组织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提出入党申请时,应当按次序向上述党组织提出。比如,流动人员如果有工作、学习单位的,就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只有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没有党组织时,才能向居住地党组织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3、关于党组织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细则》第7条规定,党组织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申请入党是一个人政治上的重大选择,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后,党组织不能对他们不管不问,必须派人与申请人正式谈话,对其入党要求给予肯定,介绍党的基本知识,说明入党的条件、要求、程序等,同时对其年龄、入党动机和其他情况进行了解,为今后开展工作奠定基础。增加这样的规定,既体现党组织对入党申请人政治上的关心,也使发展党员程序更加严密。党组织派人与申请人正式谈话后,要将谈话有关情况填入《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实表》,充分体现出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严密性和工作严肃性。

4、关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细则》第8条规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要做到“两推一备案”,即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报上级党委备案。根据一些地方经验,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是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在参会人员选择上,除了党员之外,还有群众代表参加。关于群团组织推优问题,1992年中央组织部和共青团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意见》(组通字[1992]18),对团组织“推优”提出要求。这次修订将推优范围适当扩大,明确除了共青团组织外,其他群团组织也可以推荐。在实际工作中,确定工会会员和妇女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当主动征求工会和妇联组织的意见。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目的是使上级党组织对基层支部的情况有所掌握,对具体人员进行把关,同时保证本单位发展党员计划的顺利实施,避免工作的盲目性。在我们设计的《备案表》中,上级党委直接在相应位置加盖党委公章即可,因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决定权在党支部,党委主要是从整体上掌握有关情况,无需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5、关于培养联系人。对于一名入党申请人来说,从提出申请到发展入党,需要有一个较长时间的教育和培养过程。《细则》第9条规定,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明确了培养联系人的4项主要任务。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一至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为更好地体现工作衔接,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建议培养联系人也指定2名,到时顺理成章地可以转为入党介绍人。在7月下旬中组部举办的培训班上,中组部部务委员、全国基层办主任吴玉良同志指出,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其中,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都对发展党员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实际工作中,培养联系人有名无实的现象较为普遍。这次修订,通过明确他们的职责,细化他们的任务,有利于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培养教育。

6、关于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教育、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关于入党积极分子接续培养教育的问题,《细则》第12条明确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这一条规定了在入党积极分子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3方面的具体责任:一是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变动情况,二是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转交材料,三是现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审查并接续培养。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个不断持续、不断深入的过程。考虑到现代社会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加的实际,《细则》作出了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不因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变动而影响入党进程,同时又保证培养教育效果。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是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通过一定程序,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人员。这次修订,将发展对象从入党积极分子中独立出来,单列一章,对于加强发展对象的教育考察、保证新党员质量、落实发展党员计划具有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确定发展对象。《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为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党支部要事先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根据基层工作实际,征求意见一般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对党员人数多、群众人数多的单位,可选择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征求意见会;对党员人数少、群众人数少的单位,一般要求征求全体党员、群众的意见。

《细则》第13条增加了发展对象须报上级党委备案的内容。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委会要研究讨论发展对象的人选,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关于发展对象备案问题,我再强调一下,确定发展对象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在程序上有所不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先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再报上级党委备案;确定发展对象,则必须先报上级党委备案,再列为发展对象。这样规定,体现了党组织对确定发展对象采取更加慎重的态度。所以,在填写《发展对象备案表》中,上级党委要明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备案意见,并加盖党委公章。

2、关于确定入党介绍人。《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第十五条规定了入党介绍人的五项主要任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与试行《细则》不同的是,入党介绍人不能再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预备党员和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一般情况下发展对象的亲属也不能作为入党介绍人。

3、关于政治审查。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是发展党员必须履行的手续之一,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贯要求,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细则》第16条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现实表现”。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县委、中央直辖市和省辖市的区委,或相当于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军队团或相当于团级以上的政治部门均可直接互相发函索取调查证明材料。

这里需要强调的有两点:一是在政治审查内容中增加了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主要是有基层反映,有的流动人员在外有违法犯罪行为,回到本地申请入党,党组织政审时调查不深入,结果被吸收为新党员;有的不遵守社会公德,群众看法普遍不好,也被吸收为新党员。这就要求在政治审查中注意考察这方面内容,从入口上严格把关。二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这些都是新的规定,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落实。

我们认为,开展政治审查时,既要全面了解发展对象及其社会关系情况,又要避免过于繁琐,重点是要把发展对象本人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把与本人有密切联系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了解清楚,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调查证明材料,一般应采用函调方法,要从严控制派人外出调查。凡能函调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能就近调查解决的,就不要往远处调查。 调查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基层党委的公章或调查证明材料专用章。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需要形成结论性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以及政治审查情况、本人对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有政历问题的态度和认识,最后形成是否影响其入党的结论性意见。

4、关于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开展短期集中培训,是强化发展对象党员意识,端正入党动机,增加他们对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确保发展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这次修订,对短期集中培训作出2点调整。一是培训主体,规定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也可以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这主要是根据多数地方做法作出的调整。二是培训时间,将原来规定一般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改为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考虑到农村、非公企业等领域发展对象的实际情况,这次修订适当缩短了集中培训时间。需要强调的是,保证培训时间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是保证培训质量。培训的时间缩短,实际是对我们保证培训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短期集中培训的对象,是已列为发展对象的人,刚才我们也提到,发展对象是指准备近期发展的人员。所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之后才能组织短期集中培训,一般不得提前。同时,短期集中培训也不存在有效期的问题。从近几年我们检查的情况看,有的单位培训后,自己掌握的培训有效期是3年,有的更长,这些都是不正确的做法,不仅没有很好的贯彻文件精神,而且培训结束后长期不发展会给工作造成不必要的被动,大家一定要在工作中注意这一点。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预备党员的接收是发展党员的关键环节。这部分主要有6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支委会(支部大会)审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之前,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是否正确,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以及能否正确对待党组织的考验等;二是发展对象本人历史、家庭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是否填写清楚,与组织了解掌握的情况是否一致,需要进行内查外调的问题是否搞清楚并应附有必要的书面材料;三是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记录、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优意见是否符合要求;四是入党介绍人填写的意见是否实事求是。党组织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进行民意测评、个别谈话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认真研究,认为发展对象符合入党条件,培养考察工作落实并达到预期效果,有关材料合格、完备,党内外群众普遍反映好的,即可形成书面的支部审查意见报告,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2、关于预审。具有审批权的基层党委(工委)对经支委会研究同意接收的新党员要进行预审,主要是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党委要形成是否接收的意见,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履行发展手续。工作中需要注意,预审必须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之前进行,通过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的审查关口前移,更好地保证质量、控制数量、优化结构。为了进一步规范预审工作,我们设计了《发展党员工作预审表》,这样就能在工作档案中留有预审痕迹,既能体现出党委(工委)所做的预审工作,又能为上级党组织检查提供依据。

3、关于公示。发展党员公示制是加强新时期党的建设,赋予广大党员群众对发展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保证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细则》没有对公示制作出规定,但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明确提出,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这里有一个政策衔接的问题,就是《细则》中没有规定,但有关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要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所以,经预审合格后,召开支部大会前,由上级党委或党委责成党支部采取印发公示通知、张贴公告、电子显示栏播发等方式,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和调查核实,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4、关于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是申请入党的人向党组织报告自己情况,以及对党的认识和向党表明自己入党心愿的书面材料,也是党组织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审查和鉴定党员身份的主要依据。它记载着申请入党的人入党时的主要情况和党组织对其进行审查的全部过程,表明了入党手续的严肃性和党组织的严密性。因此,党组织和发展对象都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入党志愿书》。这里要强调的是,我市从2009年开始使用印有编号的入党志愿书。各单位不得使用没有编号或编号不正确的入党志愿书,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一种情况例外,上年底召开支部大会转年初党委审批的,可以使用上年度编号入党志愿书。当然,从工作角度考虑,我们不提倡跨年审批党员,建议各单位发展党员的年度最好不要截至12月底,可以把时间往前提,比如从上年11月到本年11月份作为一个发展年度,给党委审批预留出一定的时间。这样做也便于党内统计,因为党内统计系统对跨年审批的党员是录入不进去的。关于《入党志愿书》的填写,2004年中组部专门印发了填写说明(组通字[200434号),这里就不再具体讲解,请大家按照文件认真执行。

5、关于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是决定一个同志能否入党的重要会议,也是对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的有效形式。《细则》新增加了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对召开会议进行了规范。这里有两个具体问题需要把握。一是参加人数,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二是票决,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原来规定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主要是从发展党内民主、保证党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角度考虑的。从基层工作实践看,召开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包括:一是会议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二是要保证出席的人数。三是入党申请人和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如入党申请人因故不能参加时,大会应改期召开。如有特殊情况,介绍人有一人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党支部作认真负责的介绍。四是表决在正式党员中进行,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会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五是发展两名或以上同志入党,需逐人讨论、逐人表决。六是支部大会要形成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七是上级党委要派人参加会议。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主要写清会议议题、时间、地点、内容、主持人、记录人、党员总数、应到、实到和缺席党员人数(写明缺席原因)、参加会议的预备党员和列席人数、会议讨论情况、每个党员的具体意见、表决形式及决议。

在这里强调一下,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时间要求,《细则》第19条规定,发展对象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这主要是针对当前流动人员不断增加、就业岗位频繁变动等新情况,针对一些学校等单位在学生临近毕业前突击发展党员等问题而作出的新规定。我们在基层调研时,许多基层党组织反映,对突击发展的预备党员,难以接续培养考察,难以正常转正,有的甚至连人都找不到,普遍要求提出具体措施解决。

6、关于同发展对象谈话。《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前,谈话人要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谈话的主要任务是:考察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考察申请人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和理解情况;考察申请人的觉悟程度和政治上的成熟程度;考察申请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考察申请人的思想品质和工作态度;考察申请人政治历史及其它方面的疑点,了解其需要向组织说明的问题等。这些既是谈话中需要了解的主要方面,也是对其开展教育的重要内容。应当指出,谈话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同时,也要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争做合格党员。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预备党员谈话记实表》和《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7、关于审批预备党员。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审批。《细则》第23条对审批权限作出重大调整。原来规定,“县以上党委直接领导的独立单位的党总支和大型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直属的分厂、分校党总支,经县以上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修订后,这项规定取消了。今后,所有党总支都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同时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基层党委的审批权限,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也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考虑,一是通过提高预备党员审批权限,充分体现从严治党、严把入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党委的职责和把关作用;二是有利于更好地落实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任务;三是适应当前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变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党委审批预备党员,也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也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从工作实践看,有的基层党委在执行这项规定时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这是《细则》中新增加的一个程序性要求。主要考虑是,审批预备党员的职责主要是乡镇(街道)一级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县一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承担着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重要职责。通过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8、关于入党宣誓。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必经程序,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入党后进行的一次庄严、生动、实际的党的观念教育。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党小组不能举行入党宣誓仪式。党支部(党总支)全体党员也应参加。这次修订,删除了“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也是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意见建议,精减了一些不必要的环节。入党宣誓仪式,必须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进行,时间不能提前,也不要拖得太长。可以说,未经宣誓的预备党员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规定接收新党员要有预备期,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在这一阶段,党组织不能放松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主要有4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是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一环。去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将新党员培训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的“七项”重点工作之一,同时要求建立党员教育培训学时制度,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32学时。可以说,预备党员在入党后一年内未经集中培训的一般不能办理转正手续。同时,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日常教育、培养和考察,通过让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担负党组织分配的工作,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及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性,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这次修订,同样删除了“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的要求。所以,我们对现在使用的《预备党员考察表》作了修改,制定了《预备党员情况记实表》,每季度填写一次。预备党员要如实简要填写个人的学习工作情况,入党介绍人要对其现实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鉴定,指出存在的不足和努力方向,党小组长也要签署意见。

2、关于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撰写书面《转正申请书》,向党组织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申请。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要写清自己的基本情况,即在什么单位、由谁介绍入党、什么时候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满时间,并提出希望按期转正的请求;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在思想、工作、学习、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和对缺点不足的认识及改正情况;表明今后努力的方向和决心,请求党组织及时讨论自己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转正申请书是党组织讨论预备党员能否转正的重要依据,应认真写好。同样,我们建议转正申请书也手写为宜。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小组要在提前酝酿的基础上,及时向党支部提交转正对象在预备期间的考察报告;入党介绍人要如实向党支部介绍预备党员的现实表现,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以便党支部掌握全面情况,做好培养引导工作。

3、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支部大会讨论和党委审批的程序要求,与接收预备党员的程序要求相同,这里就不再重复了。这里需要强调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资格认定。《细则》第35 条规定,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无法认定的,报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这主要是根据从严管理要求作出的规定。有些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流动过程较长、流动情况较为复杂,个别的甚至材料不全,基层党组织无法对其预备党员资格进行认定。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基层党组织可以作出不予承认的决定。为慎重起见,这种情况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确保这项工作的严肃性。二是关于转入的预备党员的转正。《细则》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这是从实际出发作出的规定。随着社会流动性不断增加,预备党员的流动性也在加大。为适应这种新情况,发展党员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地对此提出相应措施,既可以使预备党员不因为流动而影响按期转正,又可以使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有时间充分了解预备党员情况,发挥好把关作用。

4、预备党员转正谈话记录。《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委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后,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支部书记要通过与预备党员进行谈话,帮助预备党员提高思想认识,正确对待组织决定,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谈话结束后,应当将谈话情况如实填写在《党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记录》上。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保证发展党员质量的责任主要在党组织。这部分主要明确了3个问题。

1、关于进一步强化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此,《细则》作出了4项明确规定。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各区县各部门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委组织部每年年底前将对基层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比如,今年我们集中就农村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准备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要求上级党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2、关于进一步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一是要求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是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四是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这次修订后,《细则》对党组织责任的规定更加全面系统,要求更加明确具体,对相关责任人的不作为、乱作为甚至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了。

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印制、管理。《入党志愿书》是履行入党手续所填写的正式材料,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党员的重要依据,也是党员的一种永久性档案材料。加强对《入党志愿书》的管理,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的有效方法。近年来我们接到不少基层单位的电话,说XX同志的《入党志愿书》找不到了,问我们怎么办、能不能补?我们说能补,但我们还要问问是怎么弄丢的,《入党志愿书》这么重要的文件不能说丢就丢,是不是应该追究责任?所以在这里我强调,《入党志愿书》是反映一个人政治生命的重要文件,一定要妥善保管。据了解,中组部将于近期对2012年版的《入党志愿书》进行修订,下一步我们将按中组部要求做好印制和发放工作。

第七章:附则。是关于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要求也是很明确的。

最后,我再强调一个问题,就是从去年开始,市委组织部建立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档案》,以表格的形式对发展党员必经的程序进行了反映,我们一定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大家回去后,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在专项检查中不出问题。

总之,发展党员工作是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党支部书记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大家所从事的是艰苦细致、实实在在、事关长远和全局的工作,我们的每一分付出都是对党的建设作出的重要贡献。希望我们大家进一步增强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水平,确保发展党员工作健康开展。

今天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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